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文  | 动态消息  | 宣传教育  | 安全法规 | 事故通报
首页>安全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时间:2006-4-12 21:01:47 来源:阅读数:


【分类号】 1116011997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970509
【实施日期】 19970509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一般行政法
【文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题注】 (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五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四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第五章 监察程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条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章名】 第二章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

    第七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主管全国的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为主。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九条 监察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条 监察人员必须熟悉监察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纪律实行监督的制度。
    第十三条 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监察人员。
    第十四条 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章名】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职责

    第十五条 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本新闻共5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本网站由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办
网站域名:www.ldajj.com www.ldajj.gov.cn

地址: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132号(老市建设局大楼) 邮编:323000 电话:(0578)2152635
网站技术支持:丽水热线(0578.tv/inlishui.org/lsic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