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 名 须 知
一、城区禁设范围
1、党、政、军、警、学校、医院、消防重点单位(如加油站、易燃易爆生产经营等)、车站、菜市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公共人员聚集场所的四周100米。
2、大洋路以东,宇雷路以西,城北路以南,人民路以北区块。
3、解放街:万象山门口以东,四牌楼以西段。
4、中山街:中医院门口以北,丽阳街以南段。
5、继光街:中山街以东,城东路以西段。
6、居民住宅小区内。
二、经营点要求
根据《浙江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
3、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其销售的产品由批发单位直接供应到销售地点。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车站、码头、大型商场超市、幼儿园、老年活动室、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5、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设有烟花爆竹储存场所和存放量在50箱以上的经营场所,需经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价,并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其允许储存量应报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同意;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8、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三、烟花爆竹季节性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时间
2008年1月22日至2月21日(农历2007年12月15日至2008年的正月15日)。
四、零售单位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2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三)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四)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五)零售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书;
(六)设有储存场所的零售单位提供仓储设施平面图和安全评价报告及符合安全条件的整改确认书;
(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布点文件(复印件);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与许可条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五、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从2007年12月3日8时30分至12月5日17时30分时止(报名地点:丽水市安康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继光街6号四楼;电话:2133130)。
选点截止时间:2007年12月20日。
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